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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不還上法院起訴還不還

公司欠款不還上法院起訴還不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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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還怎麼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準備走司法途徑,那麼首先要準備的是訴訟材料,而其中對訴訟起着決定性作用的是證據。

為了實現債權,最好蒐集以下證據:

(一)欠條

一般來説,用於討債的最有力的證據莫過於欠條,它出自借錢一方之手,有對方的簽字,作為書證,極具效力。

(二)人證

案件審理中,對方可以對己方證據進行質證,為了保證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萬無一失,找到人證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錢時有其他人在場見證,那麼可以找到這些人對債權進行證明。

(三)對方財產證據

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錢,但不少人為了逃避債務,就會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處。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為了避免拿不回財產的情況,就要蒐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以行使撤銷權。

對於欠錢不還的行為,其實是比較惡劣的。不管一開始債權人是出於什麼原因而借錢,但畢竟是對債務人提供了幫助,解決了燃眉之需,如果之後還不按照約定償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那就是不應該的,這樣的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違約。債權人在去法院起訴的時候,必然要收集到相應的證據,以免之後的判決結果對自身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