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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主體

不能夠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主體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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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有以下幾種,那麼其他的就是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

由於現行刑法並未對以上單位進行更詳細的規定,並且我國法律也並未對單位的性質有所限制,因此是否只要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一概都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呢?一些特殊性質的單位如果也從事了犯罪行為,是按照單位犯罪定性還是依照自然人犯罪處罰,這便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尚未定論且含糊不清的問題。


  (1)非法人單位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所謂非法人單位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他組織。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能獨立承擔刑事責任成為犯罪主體是毫無疑問的。那麼非法人單位在單位犯罪方面的主體地位又如何呢?在認定單位犯罪主體時,通常要求公司、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非法人企業雖然也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起訴和應訴,但由於其並不具有獨立的人格,所實施的行為只是代表企業主的個人意志,企業的財產也屬企業主個人所有。

在現實社會中有些非法人單位的犯罪行為實際上也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我們不應僅因為非法人單位不具有法人責任就完全否認它的犯罪主體地位。而且從我國目前一些相關法條精神和刑法分則中將一些非法人單位的犯罪行為規定單位犯罪主體這一行為來看,已經認可了一些非法人組織作為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筆者認為,刑法對於單位犯罪法人的定義應該包括其外延,即在一定的條件和情況下,非法人單位也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要求該單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並且有獨立的經費和收入能夠享有某種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如果一味否認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非但不能適應複雜多樣的客觀案情,而且對於司法操作也會有一定困難。承認非法人單位一定條件下的主體地位也不意味着所有的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而是有嚴格條件的。有些組織貌似單位犯罪的主體,即形式要件上符合單位犯罪主體的要求,但實質上是自然人性質,對這種情況要去偽存真、實事求是地予以界定。


  (2)私營企業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現在的觀點分為否定説和肯定説兩種觀點。否定説認為:私營企業為個人所有,其犯罪也應該按照個人犯罪看待,不能視為單位犯罪。肯定説認為:刑法中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並沒有限定公司的所有權性質,並且根據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這一規定,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筆者認為,認定私營企業能否認定為犯罪主體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全然否定私營企業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也違背了我國對於單位犯罪立法的精神。私營企業分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這兩類私營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財產和獨立的意志表現,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而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這兩類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體現的是企業主的個人人格,其財產屬於企業主或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尤其是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具有企業的形式,但在本質上仍然是自然人主體,因此如果把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是不妥當的。


  (3)單位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許多公司和企業都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下屬部門,比如公司可分為母公司和分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等,前者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責任,所以都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後者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不是獨立的公司,沒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自己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也不能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職能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職能部門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沒有可供執行處罰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由此可見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比如在總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分公司的負責人在沒有得到總公司的授權下獨立以分公司的名義併為分公司的利益而實施犯罪時,分公司及其負責人就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


  (4)國家機關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筆者認為將國家機關作為犯罪主體有些不當,因為國家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權力機關,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而且通常國家機關的犯罪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謀求個人政治前途或經濟上一己私利,基於此就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而且我國法律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要輕於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利用國家機關職務工作之便進行犯罪對於社會的影響也是比較惡劣的,有損於國家機關在公眾中的威嚴和信賴,如果不嚴厲處罰就不能起到威懾警示他人的作用;國家機關的經費來源於國庫財政税收,對國家機關進行處罰實際上等於沒有處罰,因為罰款依照規定也是要上交財政的,這樣對於國家機關的處罰只是徒於形式,也在無形中增加了一些財政機關的負擔。


  (5)村委會能否能為犯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沒有將村委會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在現實中已發生了許多由村委會帶頭實施違法活動的案例,例如某村委會擅自改變水錶,盜竊自來水公司的水供應給全體村民,收取的水費用於村委會的開支和集體的福利,兩年內共盜自來水100多萬噸,給自來水公司造成100多萬元的損失。其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同樣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卻也確實侵犯了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些違法行為事實上已經具備了構成單位犯罪的法律要件,究竟是否應將村委會也納入單位犯罪主體的範疇中來呢?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

首先村委會是依法成立的基層組織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獨立的財產和穩定的工作人,可以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的。

其次現在有大量的村委會犯罪的案件,如若不將其歸入其中,就不能使這些犯罪行為得到法律的懲治,從而有效的抑制這類案件的增長。

總體來看,我們通過上述五條內容的概括和詳細描述,已經充分了解了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明顯,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壞人,成為違法者,同樣各種集體、單位也可能出現單位犯罪的情況,我們所應該注意的就是要注意周圍是否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確保自己利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