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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後債務誰承擔

一、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後債務誰承擔

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後債務誰承擔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於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出資承擔,所以破產後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與特徵

有限責任公司,筒稱有限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①人合資合兼備。有限公司的一個特點是將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與股份公司的資合性集於一身。有限公司既要求股東共同出資,又要求股東之間有一定的信賴關係,以達到籌集資金、共向經營之目的。

②籌集資金的封閉性。有限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本,只能在股東內部募股集資,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資本來源於每個股東認繳的資金財產總合。

③公司資本不等額性。有限公司的資本不必像股份公司那樣劃分為等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也不必按等額股份的整倍數出資,而只需按協議出資,並按出資比例對公司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④股東人數限制性。有限公司因具有一定人合性,所以股東人數不宜過多,同時有限公司又不能喪失股權性,所以,各國公司法均對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做出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股東可以是fi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⑤股權轉讓嚴格性。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不能隨意轉讓,股東的出資證明不能流通或質押。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時。

在時間和價格上,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

⑥組織機構筒化性。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雖與股份公司相似,但通常較為簡化。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少、規模小的有限公司,可只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還可兼任經理;也可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

在我國相關的有限公司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成立,成立時應具有單獨的資金、場所、組織機構等法律規定條件,辦理這類公司的註冊辦理,確保自身公司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產生債務後,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