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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期間共同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婚姻期間共同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婚姻期間共同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之債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為夫妻兩方等份償還。共同償還就設定了償還共同債務是夫妻兩方的共同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人之債,由於夫妻特定的相互關係,決定了其任何一方對外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有哪些?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其實,對於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那麼夫妻就算解除了婚姻關係,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説,雖然在離婚的時候,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的共同債務,但此約定對外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是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討欠債的,而此時也不能以夫妻在離婚時候的約定進行抗辯。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期間夫妻倆共同欠下來的,理應要夫妻兩個人一起去承擔。很多人面對夫妻共同債務時都會推卸,認為這些債是對方借,由對方還才對,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債務的處理中,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