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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借條上的擔保人怎麼認定

一、法律對借條上的擔保人怎麼認定

法律對借條上的擔保人怎麼認定

“借條上的擔保人就是對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人員,一般情況下先是抵消債務人的錢,若剩下的部分債務人還是無法按期還,擔保人依然要還。”

連帶責任保證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借條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在民間借貸的行為當中一般雙方都需要簽訂借款合同,合同需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並且平等的進行簽訂,有時候還會涉及到擔保人,也就是説一旦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那麼當保人需要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