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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項目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哪些項目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五)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六)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七)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八)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

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類案件大概分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對於前者多為小額借款,在債務人的配偶未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後者多為大額借款,原告應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基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無法證明,則一般不能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來講,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就是兩人一起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比如簽訂合同,上面有夫妻雙方的名字。我們最常見的形式就是貸款購買房屋了,在貸款合同上,可以籤夫妻雙方的名字,這樣兩人就負擔了共同債務,以雙方共同財產作為範圍來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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