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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可以嗎?

一、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可以嗎?

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可以嗎?

(一)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

(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如果債權人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此時,不需要區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關係,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2、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連帶責任。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約定。

3、離婚後或配偶死亡後,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後,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製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應當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3)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製還是法定財產製,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願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離婚後按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償還不了的按協議清償。協議如果不行,就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後,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後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