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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嗎

一、香港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嗎?

香港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丈夫在外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除了特別約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共同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分居離婚期間的債算共同債務嗎?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裏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麼,也就是説,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為,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夫妻離婚時都會牽扯到婚內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如果婚內有債務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還需要共同償還該債務,具體怎麼分配雙方可以協商的處理,如果有爭議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