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點有哪些?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點有哪些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點
1、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不僅及於擔保物本身,而且及於擔保物的變異物、賠償金、補償金以及保險金等代位物。換言之,若擔保物滅失,設於其上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滅失,但因抵押物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等,應當作為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仍對之享有優先受償權。
2、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抵押權等擔保權設定後,若擔保人或等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擔保權人可對擔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對擔保人行使的權利,又稱保全權。
3、價值性
擔保物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據在於擔保物權乃價值權,即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物取得一定價值為內容,此與用益物權以標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形成鮮明對比。是故,若有人故意減損擔保物的價值,即危害了擔保權人的權益,後者當然有權制止(物上請求權);若擔保物的價值形態發生轉變,擔保權人的權利仍及於轉變後價值形態(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之債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二、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物權是保障債權人最好的一種方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債權人就可以獲得此物的所有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雙方必須要簽訂擔保的合同,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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