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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幾個方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幾個方面

一、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幾個方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

那麼這些債務是怎麼來分擔呢。

簡單地説,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

(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

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

“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户,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雙方之間的內部關係而言,共同債務可以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會根據債務的產生、使用的情況綜合判斷夫妻雙方的承擔比例。

但是,夫妻雙方之間就共同債務的償還簽訂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部債權人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