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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微信轉賬的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戀愛期間微信轉賬的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戀人在熱戀期為了表達濃情蜜意,雙方之間往往會通過微信轉賬、發紅包的方式來增進雙方感情,有些戀人為了表達愛意甚至會微信“豪轉”給對方,那這些情侶之間的微信轉賬,分手後能要回嗎?

一、案例分析

林某和王女士在相親網站相識,一個月後給了300萬元彩禮便訂婚了。

但好景不長,雙方因性格不合導致分手,分手後,男方訴至法院要求歸還300萬元彩禮。

法院在審查事實後認為300萬元數額巨大且在訂婚前給與,應認定為彩禮,扣除雙方同居花費判令女方返還280萬元,雙方對此均未上訴。

此後男方又起訴要求女方歸還戀愛期間通過微信轉賬或者微信紅包給與的11.65萬元,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到底是戀愛中的一般饋贈,還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日前二審法院認為,從其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1314”等寓意表明,男方轉賬應屬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因此11.65萬元是戀愛饋贈,女方無須歸還。

二、情侶之間的微信轉賬,分手後能要回嗎?

結合上面這個案例,我們來總結一下,戀愛期間情侶互相發微信轉賬(包括微信紅包)的相關款項到底是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1、是否是借款?

借款在法律概念上講的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

如果説在平時通過微信轉賬或微信紅包進行款項交付前,雙方並未對是否借款等進行合意,那麼無法認定為借款關係。

所以結合情侶之間的聊天記錄,及款項的數額是否為完整數額(借貸的一般習慣)等證據,即可判定是否是借款。

如款項數字或者附言表示情侶間相互愛慕、贈與含義的祝福,則明顯不符合一般民間借貸特徵,不能認定為借款。

2、是否是贈與?

贈與分為一般贈與及附條件贈與兩種。

區別於彩禮,彩禮本身是典型的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若最終雙方未登記結婚,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但微信轉賬(微信紅包)不同,該款項的往來其實是將日常使用的小額金錢給數據化,對於特殊的金額,例如1314元、520元等,或者有特殊含義附言的,則可以推知該款項的真實意思是表示祝福或者愛意,是為了增進雙方感情的一種互動,應當認定為一般贈與。

誠然,增進感情的目的是為了結婚,但是也不能擴大為為結婚所做的努力都構成附條件贈與。

如果沒有明示款項給予是為了結婚,及款項支付不違背日常生活習慣,則不能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所以綜上可得,發生在情侶之間的微信轉賬(微信紅包),需要就每筆轉賬款項進行分析,若轉賬時在留言中、或在前後聊天記錄中已經表明款項是借款,那麼可以認定為是借款,在分手後,一方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返還。

如果説轉賬留言、聊天記錄中聲明是“要結婚”,那麼可以理解為具有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在分手時,也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但如果款項支付沒有以上內容,或者存在互發紅包互表愛意的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