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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別人錢還不上被起訴有何後果?

如果欠別人錢還不上被起訴有何後果?

一、欠別人錢還不上被起訴有何後果?

欠債實在無法償還被起訴的情況,屬於民事案件調整的範疇。如果欠錢一直無法償還的話債權人是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的,如果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就會涉嫌拒執罪。

欠債不還一般屬於民事案件調整的範疇,對於有能力償還而惡意欠債的,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屬於刑法打擊的範圍。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債務人不按時償還債務,不僅對當事人產生嚴重影響,還擾亂了社會商品流通的秩序。一般情況下,欠債人分為兩類,一類是有能力償還而惡意不還,另一種則是暫時無力償還。二者情況不同,所處刑罰也不同。

二、欠債不還被起訴流程是什麼?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提交因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成立債權債務的關係之後,債務人一方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償還自己的債務的,如果是拒不償還或者是無力償還的,債權人都是可以運用合法的手段來對自己進行救濟的,比如説協商處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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