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公司逃避債務的情況
一、如何處理公司逃避債務的情況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是對法人人格獨立制的有益補充和完善,兩者共同構成法人制度辯證統一的兩個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而不是對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
所以,該法理所體現的是一種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精神,即法律將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般原則而堅持,以確保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並充分利用公司獨立人格的一切優勢,但也決不容忍股東為謀求非法或不正當利益而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造成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喪失。
二、債務追討的時效有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當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儘管其仍享有並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就應收賬款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應收賬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則自應該索要時起算。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債務人承諾履行還款義務或債權人提起訴訟,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形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應收債權,債權人雖然喪失了勝訴權,但他還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説,也並不完全失去履行債務的責任,只是這種履行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變成一種自然責任。債務人可以實際履行還款義務,雙方也可以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達成還款協議。
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表現。不管是作為公司還是個人,只要是合法的欠債,那麼就應當積極的去償還、承擔,而不是一味的逃避債務,這樣只會讓自己或公司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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