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正在破產清算的公司主張債權
在向正在破產清算的公司主張債權前需要分清是什麼債權。屬於破產債權的,必須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於破產債權,那麼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後,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佈有關公告和通知。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第三,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破產法》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在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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