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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債務承擔主體是誰

一人公司也可以叫做獨資公司,是由一人出資、所有、經營的公司。那麼要是一人公司對外欠債了,這個債務該由誰來承擔呢?是一人公司,還是投資人呢?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你介紹。

一人公司債務承擔主體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對於一人有限公司的債務,在原則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但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對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有限責任。

3、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

相關知識:

公司法對其有如下特別規定:

(一)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依法律規定需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國有獨資公司的按其特別規定。

通過對公司法第64條的解析,大家現在應該知道,一人公司承擔債務的主體是誰了吧。原則上當然是有公司對外承擔債務,出資人以自己的出資額鞥單有限責任。但要是出資人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自己財產的時候,那麼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