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債務應如何分配
一、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債務應如何分配
1、先以合夥企業承擔債務。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以普通合夥人個人的所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夥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夥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夥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夥人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夥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和合夥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夥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3、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後,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普通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規則
1.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合夥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規則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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