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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

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即債權可作為遺產由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
故而,在債權人去世後,其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取得,並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