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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訴訟時效債權公告可以嗎?

一、中斷訴訟時效債權公告可以嗎?

中斷訴訟時效債權公告可以嗎?

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十二條”)第10條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又重新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提起訴訟,指權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申請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而較少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即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向借款人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此種行為即屬於主張權利性質的行為,從銀行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此外,銀行從借款人賬户扣收貸款的行為,亦屬於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論扣收多少金額,均從扣收之日起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的行為即屬於此種性質,從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一般都是發生在債權債務關係當中。時效中斷之後,如果因為某些事由需要用到時效,時效應當重新計算,之所以時效中斷,是因為債權人依法向債務人主張了債權,通過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