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一、公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公告並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除非法律有特別聲明,一般情況下,公告催收不能產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008年8月,最高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該條將適用範圍侷限於“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並不能廣泛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佈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發佈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可見,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時發佈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資產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時發佈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資產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向債務人發佈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斷訴訟時效,除此以外,採取催收公告方式主張權利能否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目前法律還沒有作出特別規定。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規則,除上面解釋提到的情形外,銀行在報刊上發佈債權催收公告不能中斷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要件是什麼?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特徵有哪些?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民事糾紛當中的公告是分成好幾種不同的情形的,我們必須要結合公告的內容,案件本身的實際情況來分析訴訟時效中斷的這個問題。另外,國家的民事法律關係當中還有很多的規定都特別的不完善,類似於公告催收,銀行或其他不同的債權人所採取的催帳方式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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