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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的類型有哪些

不完全履行的類型有哪些
從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損害的角度,我們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為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大類。
1、瑕疵給付
瑕疵給付,是指給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該給付本身的價值或效用。瑕疵給付所侵害的是債權人對完全給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瑕疵給付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多見,如給付的標的物的品質不當、數量不當、給付方法不當、地點不當等,但最常見的是標的物的質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為上的瑕疵。如承攬完成的工作物質量不合格、房屋修繕人偷工減料使房屋的價值減少等。另外,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也構成 瑕疵履行,如出賣人未告知所售機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買受人依通常的方法 使用,發生故障或造成損害,這時對附隨義務的違反亦構成不完全履行。
2、加害給付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 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標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