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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知識

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不斷髮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很多人不清楚民間借貸合同的知識,本文為大家帶來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知識

民間借貸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種。根據出借人性質的不同,借款合同分為貸款合同和民間借貸合同。貸款合同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規定主要在《合同法》和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簡稱《借貸意見》)規定。關於利息和利率的規定主要在《借貸意見》和各地的司法慣例中。《借貸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要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就當作不需要支付利息。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處理

(1)既沒有約定借款利率,也沒有逾期還款利率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約定了借款利率卻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一般法院會支持按照借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時的處理

在這個時候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款,那麼出借人在起訴時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是有一點要注意,就是不管是逾期利息還是違約金都不能超過四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否則超過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審理的時候遇到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經摺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3.借款人在訴訟前已支付的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的處理

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四倍利率,而且借款人在訴訟前已經按照約定支付部分利息給借款人了。之後借款人不能按約定支付利息償還本金,出借人起訴至法院。這個時候對於在訴訟之前已經支付的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各地法院的裁判標準不一樣。合肥地區法院一般對訴訟前已支付的利息不再幹預。畢竟借款人自願支付,既未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也未造成不良嚴重後果,原審法院不再幹預並無不當。這也是各地法院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不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指導意見規定,借款人已經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衝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