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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時賭債怎麼處理?

如果離婚時賭債怎麼處理?

如果離婚時賭債怎麼處理?

有證據證明是賭債,因是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可以不還。但是沒證據證明是賭債,就要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按共同債務處理,即便離婚了且約定由其中一個人償還債務,但是債權人有權利要求雙方共同償還。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離婚後要不要承擔一部分賭債

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明文規定,禁止賭博。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從法律關係上説,賭債不成其為債權。贏家無權向輸家追債,輸家也沒有義務償付賭債。

離婚後妻子是否需要承擔丈夫的一部分賭債

我國《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可以看出,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後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賭債舉債之前並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其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賭債對於離婚的夫妻來説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賭債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如果另一方不能舉證説明這個賭債與自己沒有關係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共同償還,如果這個賭債另一方不知情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承擔,所以,這種情況是要視情況而定的。

標籤:離婚 賭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