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要謹防債務造假
案情簡介
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而丈夫金某在法庭上稱,妻子離婚是為了逃避債務——他們在婚後借了19萬餘元,用在他們經營的家電生意上。因經營虧損,這19萬元全部填補了虧空。如果要離婚,妻子應該共同分擔這筆債務。他向法庭出示了7張借條複印件。趙某拿過一看,7張借條全是丈夫的伯父借出的,其中一張借條約定的月息高達千分之二十。趙某驚訝地稱,自從結婚以來,她和丈夫在經濟上一直實行AA制。此前丈夫從未提及借款的事,而丈夫的生意並未出現虧損,怎麼在離婚的時候突然鑽出來債務。因金某僅提交了借條複印件,又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同時,趙某也予以否認,法院在一審中沒有認定這筆債務的真實性。金某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辦案思路及心得
近兩年,偽造假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假債務有如下基本特徵:“債權人”都是偽造一方的近親屬或親密朋友,出現時間都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後,“借條”的落款時間一般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的幾年甚至10多年以前,目的是為了多分財產或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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