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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工資問題是怎麼認定的?

一、夫妻個人債務工資問題是怎麼認定的?

夫妻個人債務工資問題是怎麼認定的?

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可以對債務進行償還。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二、個人債務的具體情況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三、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

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基於實際債務的形成原因而定的, 如果屬於一方自己違法行為或者其它的原因形成的債務是認定為個人債務的,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是可以拒絕承擔上述債務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協商或者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