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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錢不還被起訴,可以執行夫妻共同住房嗎?

夫妻一方欠債不還,在被起訴之後仍未積極返還的,對方可以到相應的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婚後屬於夫妻在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共同購買的房屋也屬於共同財產,此時需要確定的是這住房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首先,欠債還錢,屬於債務人的法定的義務,此時申請執行借款人的住房也是情理之中。但是有一部分的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此時應當確認的時候,這個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借錢不還被起訴,可以執行夫妻共同住房嗎?

實踐中,以下情形可以認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的借款時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

2. 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所以,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並非都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如果一方借款是為了滿足夫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夫妻雙方如果存在一定的協議説明債務歸屬,對於雙方有一定的效用,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此時如果債務起訴還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此時可以執行夫妻共同住房,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1. 如果夫妻住房屬於被扶養家屬生活所必要的住房時候,此時不得進行拍賣;

2.如果住房屬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時候,此時不得強制執行; 如果確定被執行人被扶養人有其他的住房的時候,用以維持和保障生活,此時可以執行相應的住房。

最後,一般法院要執行住房的時候,需要經過法院審判之後方可進行,如果此時房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時候,同時是由於夫妻中的一方個人名義所借的借款, 此時可以提出異議,如果遇到處理難度,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