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什麼時候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夫妻離婚後,肯定需要對共同債務問題作出處理,要是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就會由法院進行判決。那麼夫妻離婚後是否還需要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離婚後,夫妻還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另外,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由上可知,夫妻雙方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係,與婚姻關係是否解除沒有直接關係。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即使離婚後也會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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