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內老公借錢老婆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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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維繫,但實踐中出於生活的考慮,可能一方會在外面跟別人借錢,這種情況下有的時候另一方是知情的,但有的時候卻不知情。這其實很容易引發糾紛,那出現爭議的時候,老公借錢老婆有責任嗎?下面本站小編就啦為你做詳細解答。
婚姻關係內老公借錢老婆有責任嗎?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還。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有二種情形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不過,在實踐中,由於夫妻非舉債一方,要證明存在以上二種例外情形的難度很大,從而造成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民法院判令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而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內。
一般老公在外的借債,如果老婆沒簽字或者事後也沒追認的話,則這樣的債務是按照夫妻個人債務進行處理的。但如果該債務用於了家庭生活,並且也在合理的範圍內,那也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自然此時即使是老公在外的借債,但老婆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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