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債務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夫妻個人財產債務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一)個人財產的範圍
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二)個人債務的範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對夫妻雙方來説,對方沒有權利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那同樣的道理,對個人債務自然也就不能讓對方替自己償還,不過,在特定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可以轉化成共同財產,而個人債務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也能轉化成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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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執行能追加夫妻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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