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前的債務會不會轉化為共同債務?
近兩年,媒體報道了幾起類似因結婚莫名揹負數百萬債務的婚姻詐騙消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基本都是通過編造虛假借貸行為,債務人在與第三人結婚後,所謂的債權人即上門向第三人要求承擔債務歸還責任,導致受害人被欺騙大量錢財,那麼,新婚姻法前的債務是否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現行法律對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對於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條可見一斑,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立法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予以確立的,而且規定得非常簡單,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等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樣簡單的規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實踐中由於法官理解的差異,使得案件判決結果很難達到公正性、統一性。
二、嚴格婚前債權的舉證制度
設立婚前債務轉化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利益,但在現實中也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情形。對此,為了保證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求主張債權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有充分證據證明或債務人配偶承認的,才能支持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
借款行為發生時,債務的擔保是基於婚前借款人的個人信賴,而非基於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當事人的配偶往往是被動的,很多借款人是在將來的配偶不知情的情形下進行借款(這種現象特別是在經濟較不發達的農村比較常見)。而當事人的配偶也往往是基於債務人財產外表現象與其結婚登記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債權人需提供充分的能證明“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據。法官在審查這些證據時要對證據內容與形式、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蓋然性上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審查。要從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來判斷,綜合審查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如果能夠認定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確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綜上所述,關於新婚姻法前的債務在婚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法律有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一方婚前借錢購買結婚用品或者用於房屋裝修的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之外的一方婚前債務,債權人需舉證與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相關聯,否則,不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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