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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起訴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一、 協議離婚起訴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協議離婚起訴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第一,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協議約定的時候,可以有原來的債務人繼續承擔。

第二,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協議時,最後讓債權人確認協議中的關於債務處理問題。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私下約定,那麼該約定是無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是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其實在道德上,我們都能理解。

第三,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債務,在協議離婚時,將原來債務人的債務約定由另一方承擔時,也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在協議離婚處理債權債務時,應當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離婚債務的清償如何進行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對債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和認定,特別是對於離婚債務在具體的分割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公平平等的處理,但如果一方可以舉證某項債務為一方所有的,那麼另一方是不需要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