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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借款未用於夫妻生活怎麼辦

生活中,經常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那就是夫妻當中的一方揹着另一方對外借款。那麼,對於這筆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該如何承擔呢?是認定為夫妻一方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本站為您解答無法證明借款未用於夫妻生活該怎麼辦的問題。

無法證明借款未用於夫妻生活怎麼辦

一、無法證明借款未用於夫妻生活怎麼辦

實踐中,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借的款,如果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的話,此時,該筆債務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債務,夫妻一方債務是由夫妻個人承擔清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個人債務範圍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欠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五)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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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借款 夫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