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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誰舉證

一、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誰舉證

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誰舉證

1.“為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主張舉債為共同債務即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為只有舉債人自己才最為清楚和了解舉債的用途,也最容易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隱瞞借款用途的別有用心。如果讓對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現實,也很難完成。

2.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於非法債務(如賭資、進行非法經營等),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3.還要注意保護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至於何為“無過錯的善意”,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的利益也理應得到保護。

二、一方欠的債務,離婚債務需要雙方承擔嗎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夫妻的債務雖然產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見得就一定屬於共同債務。根據最新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一般按照共同債務處理的,要求夫妻雙方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後予以追認。如果是婚內一方以個人名義借錢欠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同時數額也在合理範圍內,那麼也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