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偽造債權債務怎麼辦
離婚是生活中常見的情形,在民事法庭的案件中佔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今年離婚呈現出低齡化趨勢。在這類案件中,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往往成為了爭議要點。那麼法律又是如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呢?
我們可以通過常見情形並結合相應法條來感受下。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通過各種手段處分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從而將其變為私有財產、或者是轉移財產。
首先,偽造債務。有這樣一個案例。劉某與吳某在婚前積累了大量的財產,就單從房產市值來説就將近2000萬元。在雙方離婚中,兩人的房子被劉某以欠債的名義轉給力劉某的姑姑,然後又製造了妹妹欠債的假象,從而將市值近2000萬的倍數當低價轉賣了。在這個時候,所謂的債權人則會主動加入雙方的離婚訴訟中,説這個房子是他的。這相當與是與劉某一起串通來損害吳某的財產權。這種人在訴訟中被稱作第三人,他們有權加入已經進行訴訟中。有的第三人甚至在會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要求把房屋查封掉。通常來説找熟人開借條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所以在碰到此類案件時我們可以請求所謂的第三人及時到法院作證,否則很難判斷這是真的是債權人,還是得為了轉移財產而偽造的債權與債務的關係呢。如果構成真實的債權債務,第三人很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為由而獲得相應的財產。
第二個案例所體現的就是隱瞞財產:有這樣一個案例涉及到隱瞞財產。這是一個關於全職太太的案例。其丈夫是公司的大股東。這位全職太太説其丈夫在外面包二奶而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她的丈夫卻説道自己做生意虧了,由於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這位全職太太也不知道丈夫説的是不是真的,也找不到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我們可以從這個案例中看出。這位太太在婚姻中的財產已經受到了侵害。可以這樣説,這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經以某種方式轉移到他人名下。所以,這相當於是把婚姻中的財產賣給他人。但是她對此的卻沒有任何辦法。
有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賣掉,要分具體情況。如果是否第三人構成了善意取得,那麼這筆財產將永遠也收不回來;對於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情況,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分割。
而我國《民法典》中也規定了如果婚姻中,有偽造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發現了是可以隨時追償的。要知道對方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判斷,其一,是不是第三人明知這是共有財產;其二是第三人明知雙方是夫妻關係,就説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的。
實踐中,為了避免離婚中財產遭受損失,一方最好在結婚前或者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請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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