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起訴前離婚怎麼辦?
一、債務起訴前離婚怎麼辦?
離婚同樣需要承擔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若婚前協議中約定,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不一定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房產分割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五)、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務起訴前如果夫妻面臨着離婚那麼就意味着會對債務進行分割,不管是夫妻共同的平分,或者是一個人進行承擔都需要讓債權人知情,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下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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