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借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婚內一方借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借的貸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家庭支出,那麼就屬於個人的,如果用於家庭支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若是貸款本身就是夫妻“共籤”的,這種情況下及時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夫妻一方的債務法律規定有:共同債務的清償;約定財產製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五個方面的規定。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欠債妻子要還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夫妻雙方提前約定且相對人知道其約定的情形的除外。
雖推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之規定。
該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起訴抗辯、法庭審理、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最終由法院作出裁判進行認定,顯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能認定該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執行程序中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合併進行。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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