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夫妻債務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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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夫妻離婚後債務怎麼還
1、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令其償還債務。對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舉債以及確係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需證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舉證。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1)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麼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審理中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償。(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在審理中,法院既可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也可將約定償還人列為被告,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是不能轉讓的(即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約定,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了債務的性質。法院這樣處理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目前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逃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屢屢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於全部的債務由另一方承擔。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另一方面來講,夫妻離婚時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雖然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但相對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債務關係不能發生轉移。
3、法院對判決離婚中共同債務的清償作了處理的,應從判決結果來確定各自應償還的部分,並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雖然法院在離婚判決中,對共同債務明確了各自應當償還的份額,但該判決的既判力,為約束雙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雙方清償債務,法院應將雙方視為共同被告,按照離婚判決明確的份額判決各自償還的部分,並對債權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有些當事人對債務情況不予陳述,致使法院對該離婚案件調解或判決時遺漏對共同債務的處理,當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償還債務時,法院應將原夫妻二人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如果其中的一方無能力償還債務,可責令該債務人以其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對債權人來講,原夫妻二人都負有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中關於債務的清償法院會根據債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置,如果是一方個人的債務則有一方負擔,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而且法院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離婚案件中的債務要以清償債權人的債務為優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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