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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十四條,債務條款的解讀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新婚姻法二十四條 債務條款的解讀有哪些

一、《民法典》解釋 規定和補充説明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二、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相關解讀

一般情況下很難查出其串通造假的事實,即使查出了其受到的懲罰也很小,串通造假的違法成本較低,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又很大。諸如此類,妻子辛苦操勞持家,僅憑微薄的一點工資養兒育女,離婚時不僅一無所有,還要背下鉅額債務,終其一生也無法償清。這公平嗎?對於舉債的夫妻另一方來説,對這一種共同債務根本無法預知,無法控制風險,也根本無法救濟,因為這時候舉證責任完全是在被告這一方,他不可能拿到什麼證據來證明為一方個人債務,這時候他就只能是氈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債權人在形成債權債務時,他可以作出判斷和控制風險,如果認為有風險,他可以不出借。並且,如果夫妻真的為共同生活需要向外舉債,他也可以讓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確認,這個過程並不複雜。

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採取慎重的態度。在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在司法實踐當中,對債權人過份保護的這種判例越來越多。

不幸而言中,日後的事實説明,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上,對債權人的過份保護越來越嚴重。

本律師二年前接觸的一宗案件,案情是:在離婚的五年後,“債權人”沒有任何轉帳記錄,僅憑前夫一紙“借條”訴稱前夫向其現金借款28萬元,案經判決後,在執行階段,法院以該借條所述時間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由直接將前妻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前妻財產,工薪階層舉鉅額債務明顯與常理不符且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雖經前妻提出執行異議,但佛山二級法院卻以“24條”為據駁回前妻的執行異議,明顯剝奪了沒有參加訴訟的前妻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

夫妻有共同債務的或一方有債務又因特殊情況需要另外一方承擔的,應該按照規定處理。由於債務的分配,可能造成其中一分或兩方財產的重大損耗,夫妻雙方可在婚前對財產和債務進行協議的簽訂、約定,以保護自身權益。法規中對於賭博和吸毒造成的債務其中一方可以不進行承擔這一點,很好的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