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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惡意轉移債務

夫妻間惡意轉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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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惡意產生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最常見的就是通過離婚的方式,將所有的財產給其中一方,而債務則歸另一方。等到債權人上門要債的時候,就以自己已經離婚,並且沒有任何財產為藉口,從而不還債。但對於債權人而言,若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即使夫妻離婚了約定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債,要求其實際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可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控制性措施,夫妻雙方再通過協議分割、析產訴訟或申請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方式,確認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份額以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