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認定十條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一、夫妻債務認定十條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債務認定十條規則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2、夫妻均簽字確認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配偶一方授權、認可或追認的,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約定有夫妻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
6、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用於個人消費、賭博或去向不明的,為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8、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企業經營者用於事業的鉅額負債,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一般並不會因新規而風險降低。
9、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10、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二、認定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於夫妻債務來説,在債務償還期限屆滿之後,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債權,若是該債權是在一方配偶不知情的前提之下建立的,不知情的一方也依舊有債務的償還義務,在還錢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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