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了怎麼還?
一、夫妻共同債務離婚了怎麼還?
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於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第三種觀點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
比較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幾點:
1、債務的性質不間,其法律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於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於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於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三種債務因性質不同的實體處理時是由誰償還是不一樣的;
2、離婚的形式不一樣,與由誰償還債務有直接的關係。目前我國離婚主要由二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包括法院調解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是由雙方自願協商,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具體處理起主導作用,而法院判決離婚則帶有法律強制性,對債務的判決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3、離婚的目的有時也是不也同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難以為繼,但也有其他原因,如為了解決子女户口問題、一方分房子問題等等,甚至個別案件的離婚當事人是因為債務較多而出於逃債的目的,其離婚的行為是出於規避法律。
綜上所述,在司法的實踐中可以發現並不是所有的夫妻債務在離婚之後向財產分割一樣平等分配的,因為有些債務的發現是另一方不知曉的情況下,此時就不能要求雙方一起承擔否則就是對不知情一方的嚴重財產損害,總的來説就是具體債務需要具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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