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新規定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債務新規定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例外的是該債務是為了購置財物、修建房屋,而這些財物又在雙方結婚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從事個體經營等,而且此經營的盈利沒有歸入夫妻共同財產,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在此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為從事經營者一方的個人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過對方的同意,擅自資助與夫妻雙方均沒有法定撫養或贍養義務的親朋好友而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私慾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因賭博、酗酒所欠的債務。
(五)雙方約定由一方所負擔的債務也為個人債務,但雙方故意約定以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則約定無效,也就是説此債務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六)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區別的目的在於,離婚時夫妻個人負責償還。對於到期的債務可以以欠債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負責清償,未到期的債務則由其本人在到期時債務負責清償,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另外,法官在判決時也會考慮應付日後生活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例如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故意隱瞞自己的病情,欺騙對方以達到與對方結婚的目的,而結婚後因此病的治療所欠下的債務,則可以由法官判為由欺騙方承擔。
二、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對於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其處理原則為: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的一方失蹤、死亡的,均只能由其個人財產負責償還,雙方又約定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除外;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不能夠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用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夫妻在離婚時,需要對債務情況進行合法的分隔,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合法的分割,而對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是不可以參與分割的,當事人在涉及到離婚債務分割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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