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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做擔保怎樣取消

給別人做擔保怎樣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擔保。擔保是指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
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取消擔保的,除非經過債權人同意。因為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取消的情況還有擔保期間到了、擔保完成擔保無效皆可以取消。擔保期間中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無效的條件為: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擔保無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標籤:擔保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