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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缺席審判不服可以上訴嗎?

對離婚缺席審判不服可以上訴嗎?

一、對離婚缺席審判不服可以上訴嗎?

1、對離婚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審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但二審法院認為夫妻關係確實破裂,不可能和解,不能直接判決離婚,應調解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調解不成,應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二審法院直接判決離婚,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剝奪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上訴權。當事人認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二、什麼情形下來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

1、離婚案件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之後,若是出現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告雖然沒有下落不明,但是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一旦法院已經判決,那麼不管當事人是否在開庭的時候到庭,判決都對離婚案件當事人有約束力。當然,若是對法院的判決內容不服,可以在拿到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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