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擔保人配偶嗎?
不可以起訴擔保人配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是基於人的信譽擔保而存在,與物保以財產為擔保保證債權時間有着本質的區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做出的保證,其配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一旦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其仍可以基於其保證人的身份而向債務人追償。 總上所述,由於無償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既沒有相應的對價支付,也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個人債務是對外承擔保證責任的,配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不可以起訴擔保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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