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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質押擔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質押擔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質押為擔保物權

因質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故其為擔保物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相似之處。也是質權不用於用益物權之點。質權雖為物權,但其是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權。因此不論質權的標的為有體物動產還是權利,質權的內容都在於對其交換價值的支配。

2、質權具有從屬性

質權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的權利,它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係。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主權利,擔保主權利的質權為從權利。質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上的從屬性。質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時,質權也不能存在。二是轉讓上的從屬性。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隨之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3、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設定後,債權人就質押財產之全部行使其權利,質押財產分割、部分讓與,債權分割、部分讓與或部分清償,均不影響質押權的存在。質權效力及於被擔保債權的全部,及於標的全部,即質權人如債權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償,也有留置及拍賣標的全部的權利,這是質權的不可分性。

4、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與保全性

質權為價值權。質權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質押財產的價值。當質押財產的價值非因質權人的過失而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減少的價值要求質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稱為質權的保全性。當標的滅失毀損而受到賠償金時(包括損害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質權人有權就賠償金優先受償——稱為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二、質押擔保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5)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綜上,質押擔保實際上也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跟抵押擔保的區別在於,如果是抵押擔保,抵押物還是在債務人手中,但質押擔保就不一樣,抵押物在債權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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