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債權轉讓與應收賬款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應收賬款質押債權轉讓與應收賬款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是利用應收賬款融資的兩種主要形式,既有相關性,又有差異性。兩者法律性質、生效前提、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兩者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一)、法律性質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屬權利質押,是一種融資擔保方式,以此可以辦理貸款、銀行承兑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務。
應收賬款轉讓屬債權讓與或轉讓,其本身即為一種融資方式。在銀行業務操作中,保理業務與應收賬款轉讓存在一定關係,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兼具應收賬款催收、銷售分户賬管理、信用風險擔保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二)、生效前提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是質權設立的要件,即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
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未通知債務人,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三)、權利實現方式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中,首先由出質人清償債務,在其不能履行清償義務或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條件成立時,質權人才有權收取質押的應收賬款,並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後,在全部讓與的情形,該債權轉移給受讓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即轉讓人)退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取代轉讓人而成為債權債務關係中新的債權人,受讓人可以直接以應收賬款債權人的身份嚮應收賬款債務人催收款項。
四、多重行權效力不同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行使質權。基於同一合同或收費權等產生的債權,不能按份或分割質押給多個債權人,只能全部質押給同一質權人,在後登記的質權人,只能按照登記的時間順序,順位獲得清償。但為了控制風險,應當僅接受應收賬款全額質押,不能接受應收賬款部分質押。
將同一應收賬款進行多重轉讓,會使受讓人在對該項應收賬款行使權利時受到阻礙,從而造成權利衝突。
應收賬款質押債權轉讓與應收賬款轉讓主要區別點是法律規定以及實現方式不同,質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也不能單獨轉讓。關於債權轉讓,需要將質押權一起轉讓,特殊情況除外。兩者用不同的轉讓方式來實現,質權人是無法將質物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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