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後可以轉讓嗎
股權質押後可以轉讓嗎
《民法典》相關法條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由以上《民法典》及最高院解釋的相關法條我們可以得知,股權質押後可以轉讓嗎?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股權出質後不可以轉讓,但是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達成合意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過出質人所得的價款應該提前向質權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進行提存。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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