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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產抵押

夫妻房產抵押

在夫妻結婚之後,一般所涉及到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在涉及到數額較大的情況,必須和對方協商處理,那麼如果要涉及到抵押房產證,是否可以單獨辦理?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夫妻一方單獨抵押的房產是否有效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房產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約定屬於一方的除外)。夫妻雙方對於該房產是共同共有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平等的處理權有兩個含義,(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於房產屬於重大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將房產進行抵押都不會屬於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決定,任何一方無權單獨決定。
        關於部分共有人將共同財產進行抵押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民通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房產進行抵押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另一方知情而不提出異議。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另一方對抵押行為提出異議,是不是一定會認定該抵押行為無效呢?答案是不一定。應當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