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擔保人怎麼辦
一、借款人跑了擔保人怎麼辦?
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擔保人要依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借款到期之後,出借人可以選擇要求借款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出借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但是要注意在一般擔保需要先起訴貸款人沒有能力清償才能起訴擔保人。連帶擔保的情況下是可以任意起訴的,雙方連帶責任。如果只起訴了擔保人一定要要求追加貸款人做共同被告,這樣執行的時候可以提供貸款人的財產線索,儘量避免自己的財產先被執行。
二、擔保責任具體怎麼承擔?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借貸關係中,如果存在擔保人,對於借款人逃跑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人可以根據擔保合同的性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是還款責任,但是擔保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相應的免責情形存在,所以作為擔保人時,應注意審查自己有無可以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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