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分別是什麼
11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分別是什麼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注意,這條規定與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則有所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只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對於保證人來説,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保僅僅構成了欺詐,按照民法典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民法典顯然是考慮到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試圖矯正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傾斜,但卻未考慮到保證合同基礎關係可能的有償性,以及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難謂完全合理。不過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民法典應當優先適用。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注意,適用本條的前提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該事實,債務人的欺詐只能作為保證人簽定合同的動機,不影響保證的效力。
為他人提供擔保了之後,往往需要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有些時候可能也是簽訂保證合同。作為債權的擔保人或保證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擔保或保證作用。但是在簽訂擔保或保證合同的時候,若是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那麼就會導致擔保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因而,當事人若需要簽訂此類合同,一定要小心謹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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